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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

【字体: 】【2007-8-14】 【作者/来源 党政办】  【关 闭

六安管[2005]13号

管委各部门,各直属机构,驻区各企事业单位:

  为明确产业导向,合理利用土地,促进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、健康、协调发展,依据市委、市政府六安[2005]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一、 鼓励产业
  1、 机械制造:汽车、农机装备及其零部件为主的机械产业,机电一体化,节能环保设备,轻重型钢结构大型模具架,小型工程机械及其延伸产业,齿轮、铸造件;
  2、 民生用品:轻工、纺织、羽绒加工,特色食品生产等;
  3、 农产品深加工:农副产品加工业、畜禽肉类加工、农产品冷藏仓储等;
  4、 生物科技:生物制药、中药材深加工等;
  5、 第三产业:宾馆酒店、专业市场、现代物流、金融保险、旅游服务等;
  6、 信息技术:计算机及周边产品、电子原器件产业,包括半导体、微电子、光电子、软件开发、通讯器材;汽车电子产业等;
  7、 其它各类传统型产业:符合环保要求,具有较高科技含量。

  二、 优惠政策
  1、 新办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。
  2、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,从投产之日起,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,5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50%比例奖励给纳税企业。
  3、 新建工业项目,建设期内市级行政规费全免。
  4、 工业项目年度内基准地价6万元/亩;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  5、 投资3000万以上新建三产项目(宾馆酒店、专业市场、金融保险、医院),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建设期内,市级行政性规费比照市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一站式收取。
  6、 基础设施实行BT动作模式。回购期3-5年。项目建成后,开发区首付30%工程款,余款在3-5年内还本付息。其中,3年回购期由开发区承担央行同期贷款利息,5年回购息高于央行同期利息率1个百分点。
  7、 区内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(含50万元)以上的,按年度纳税总额的1%对法定代表人实行奖励。
  8、 县区引资落户开发区项目,新增税收按开发区所得部分扣除隐性成本后,与县区五五分成。
  9、 2004年底前进区入园已开工建设、2005年上半年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六开管[2004]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。

  三、 入园条件
  1、 独立法人:新进园区项目,一律在六安开发区登记注册,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。
  2、 投资强度: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/亩。
  3、 规划评审:签约入区项目的面平布置、立面效果、建筑红线均应经开发区建设规划部门评审后方可动工建设。
  4、 建设周期:工业项目一般不超过14个月,非工业项目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。项目签约供地后一年时间未开工建设的,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因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用地闲置两年以上(含两年)的,由地方政府依法无条件收回土地。
  5、 土地管理:进区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利用土地、未经批准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。
  6、 项目建设:履行环保,劳动安全等国家规定的义务,依法建设、经营和管理。建筑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限高及厂区绿地比例符合规划要求。

  本规定由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,自2005年1月1日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五年三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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